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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111号

张红军与张秋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红军,张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张红军,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秋红,女,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军诉被告张秋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军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军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红军承担。

审判员  党晓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馨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