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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218号

杨国安申请齐忠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安,齐忠文,大庆市天润普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安,男,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齐忠文,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大庆市天润普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王化冰。杨国安与齐忠文、大庆市天润普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忠文、大庆市天润普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国安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忠文的工资收入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大庆市天润普经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忠文、大庆市天润普经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国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忠文、大庆市天润普经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国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江平

审 判 员  李惠群

代理

审判员  巩明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