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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57号

何某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寇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