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黄爱华。被执行人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李泽应,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泽应。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150000元,未执行金额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肖中新
审判员 田殿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