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89号
原告:吴耿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晶,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星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耿奇诉被告王星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耿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耿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吴耿奇负担。
审判员 胡民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羽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