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昌民执字第580号
申请执行人:刘彬,男。
被执行人:冯光,男。申请执行人刘彬诉被执行人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忠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2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执字第5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吉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