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监字第00047号原审原告朱某,居民。原审被告刘某,居民。原审被告邵某,居民。原审原告朱某诉原审被告刘某、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沭开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亚洪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仲其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