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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世举、史小珍、符素君与被执行人杨洪斌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举,史小珍,符素君,杨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陈世举,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字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执行人史小珍,女,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符素君,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杨洪斌,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陈世举、史小珍、符素君申请执行杨洪斌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法执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豫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洪斌银行存款或收入230982.1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李晓雨自2015年11月11日起以223667.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