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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312号

福建省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满世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满世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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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唐执三字312号申请人福建省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兵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满世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该公司总经理。福建省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满世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20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曹民初字第2092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