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方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均,董事长。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给付其货款51817.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15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遂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银行账户均被雅安法院冻结,本院亦实施了轮候冻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何利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