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46-2号原告胡艳,1973年3月26日,市民。委托代理人晁红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贤伟。委托代理人张贤玲,1974年10月19日。被告陈琳,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西北隅行政村西北隅村505号,住菏泽市牡丹区岳程办事处对过天华明珠.惠泽2#楼2单元9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405012024。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104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经本院调解,现已调解结案,对原告胡艳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所用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晓欣名下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刘瑞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标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