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阳执字第1208号

刘华贵与唐泽虎上网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华贵,唐泽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贵,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唐泽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阳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损失等1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5元、执行费17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泽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0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重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