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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501号

花二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花二军,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501号被执行人花二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申红,女。花二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2月26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花二军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