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901-1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晓纲。
被执行人:范晓玲。
被执行人:邢福钢。
被执行人:左娜。
被执行人:王华敏。
被执行人:范晓敏。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娜、范晓玲、范晓敏、王华敏、邢福钢、邢晓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寿商初字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