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75-3号
原告:陈贵锋,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何凤辉,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张廷秀,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锋与被告何凤辉、张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何凤辉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在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告何凤辉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贵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凤辉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