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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75-3号

原告陈贵锋与被告何凤辉、张廷秀民间借贷纠纷解���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贵锋,何凤辉,张廷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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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75-3号

原告:陈贵锋,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何凤辉,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张廷秀,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锋与被告何凤辉、张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何凤辉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在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告何凤辉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贵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凤辉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