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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405号

赵凯与张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凯,张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405号申请人赵凯。被执行人张召。申请执行人赵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