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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111号

罗凤东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凤东,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罗凤东,男。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星,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凤东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