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553号申请人毕秀云。被执行人张存东。毕秀云申请执行张存东一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18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曹民初字第1897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