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204号
申请人: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协鑫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闵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霓中路1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梅,总经理。申请人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发生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就“福来登156”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港口使用费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0120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