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向明锋,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代理人王风琴,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向明锋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李世明,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黄秀铸,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锋与被告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邦公司)、李世明、黄秀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明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科邦公司、李世明、黄秀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7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邮寄费100元,合计6270元,由向明锋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金宏
审判员 李吉超
审判员 谷中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