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68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科盛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工业园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1006-7。
法定代表人:林荣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志杰,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漳州市科盛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芗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志杰尚欠申请执行人漳州市科盛农资贸易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0210元及息、诉讼费305元。执行中,经查,���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