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388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克坤,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赵华银,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克坤、赵华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瑶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