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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618-2号

马红霞与刘玉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红霞,刘玉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618-2号

申请执行人:马红霞,女,生于1974年11月9日,汉族,丹江口市弘源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玉富,男,生于1977年1月2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马红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75300.30元,案件受理费1990元,执行费2559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富在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玉富在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92元。划拨被执行人刘玉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XX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青伟附: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