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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建华申请武建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武建华。本院在执行李建华申请执行武建华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元,已履行2000元。现被执行人有另案未履行完毕,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善湖审 判 员  宋玉刚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