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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399号

程艳侠与靳永昆、范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艳侠,靳永昆,范海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399号原告程艳侠。被告靳永昆,教师。被告范海花,教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苏雷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程艳侠与被告靳永昆、范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艳侠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0元、4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三次借款均用于投资。被告不履行借款协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无法偿还原告本息。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借款本息198550元(利息截止至2015年3月11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因投资向其借款,并出具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但被告书面辩称实际是原告通过被告将该笔钱存入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理财,且该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提交了商丘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集资统计表,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艳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1元,诉讼保全费1510元,合计5781元退还给原告(原告起诉时已预交364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

审判员  李俊峰

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