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29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会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显砥,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70932元,查明被执行人剩余执行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终字第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