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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171号

刘大起与王胜新、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大起,王胜新,张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起,居民。被执行人王胜新,居民。被执行人张淑芳,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大起申请执行王胜新、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唐执三字第171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