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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489号

翟福荣与邓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翟福荣,邓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89号

原告:翟福荣,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娜,无业。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和西安路交叉东南角。

负责人:苗笑一,经理。

原告崔福荣诉被告邓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福荣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福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福荣撤回对被告邓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福荣承担。

审判员  董海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