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89号
原告:翟福荣,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娜,无业。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和西安路交叉东南角。
负责人:苗笑一,经理。
原告崔福荣诉被告邓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福荣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福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福荣撤回对被告邓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福荣承担。
审判员 董海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