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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雪芝申请执行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芝,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孙雪芝,女。被执行人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孙雪芝与被执行人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雪芝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给付借款8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孙雪芝已明确表示等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雪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新的线索,孙雪芝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占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