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387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九敏,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九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民二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