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56号原告丁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寇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刚 更多数据:
丁某某与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56号原告丁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寇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