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强执字第00256号

王付建与许春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付建,许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建,男。被执行人许春权,男。王付建与许春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许春权应给付王付建医疗费等赔偿款57206.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合计58106.45元。判决书生效后许春权未履行义务,王付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许春权多处筹款后履行了23000元,剩余部分无能力履行导致执行不能。后申请执行人王付建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救助20000元,剩余15106.45元自愿放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家庭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遂研究决定对申请执行人王付建司法救助20000元,现王付建已领取该救助款,同意法院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作出了息诉、罢访的承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勇

审判员 张文辉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