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平。被执行人张文。本院在执行刘荣平申请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百度搜索“”
刘荣平申请张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平。被执行人张文。本院在执行刘荣平申请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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