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执字第278号

刘荣平申请张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荣平,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平。被执行人张文。本院在执行刘荣平申请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