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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993号

刘现封诉田金凯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当事人
刘现封,田金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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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993号原告刘现封,又名刘宪峰,男,1984年8月9日生。被告田金凯,又名田正凯,男,1983年9月20日生。

原告刘现封与被告田金凯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现封、被告田金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现封诉称,2007年11月21日,原告受聘到被告所办兰考县堌阳龙安医院工作,当时被告要求先垫付押金12000元,被告给原告打了10000元的收到条,另外2000元没出具任何手续。2007年11月21日至2015年6月底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因家里有事请假一个月,被告表示同意。但是一个月后原告再回单位,却被告知已经被辞退,原告无奈,向被告要求返还原告先前垫付的押金12000元,被告却找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不给,为依法维权,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金凯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欠款”不符事实。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是去医院上班经医院审批��纳的奉献培养金,并不是原告说的“欠款”。根据医院当年的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才方案第五条举证,缴纳奉献培养金在医院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才方案中明确说明对于医院正式聘用后,奉献培养金不再退还。2、另外被告只是医院的一名现金会计,依据医院财务制度准章办事,收取原告的款项均已入账上缴医院财务。被告只是职务行为,原告把被告告上法庭不适格。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1日,原告刘现封受聘至兰考县堌阳镇龙安医院工作,并按医院的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才方案,分别于2007年11月21日、2007年12月13日将6000元和4000元的奉献培养金通过被告田金凯缴纳给了龙安医院。2015年6月底,因原告家中有急事,向龙安医院请了一个月假。一个月后原告回到龙安医院销假上班,却被医院告知已经将其辞退。原告起��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田金凯退还欠款1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暂收条二份、兰考龙安医院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才方案文件一份、兰考县龙安医院财务入账证明一份、被告田金凯在职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受聘至兰考县堌阳镇龙安医院工作,按照医院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才方案向龙安医院缴纳的10000元奉献培养金,由被告田金凯为原告出具两份代收条。被告田金凯系龙安医院的会计,暂时代龙安医院收取4000元和6000元的奉献培养金属职务行为,且这两笔款项已经由龙安医院证明依照财务流程上缴至医院财务账户内,故原、被告之间并非是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现封要求被告田金凯偿还欠款,于法无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现封对被告田金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现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国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童歆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