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932号原告郑桂华。委托代理人张春才,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玉山镇福杰净菜配送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路265号,个体工商户业主邱世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桂华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福杰净菜配送中心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桂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桂华负担
审判员 朱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