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曹曼,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曼与被执行人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李保秀
审判员 田立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忠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