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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39号

付永权申请执行李艳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永权,李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付永权,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仁县永兴乡。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艳,女,傣族,1987年8月1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永仁县永兴乡。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付永权与李艳离婚纠纷一案,(2013)永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艳支付付永权人民币1200元,现1200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正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成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