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付永权,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仁县永兴乡。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艳,女,傣族,1987年8月1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永仁县永兴乡。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付永权与李艳离婚纠纷一案,(2013)永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艳支付付永权人民币1200元,现1200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正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成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