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王锟,男,2000年2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郭建玲,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系原告王锟之母。委托代理人刘成国,男,鹤壁市鹤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晓江,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王锟与被告王晓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晓江的送达地址无法传唤被告王晓江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亦未提出公告送达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