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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4762号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1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贺某某。被告张某某。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旖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