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贺某某。被告张某某。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旖旎 百度搜索“”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贺某某。被告张某某。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旖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