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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一字第725号

张振富与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富,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7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富,农民。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金良,该公司总经理。张振富申请执行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爱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