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被执行人邯郸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砚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英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