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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行初字第00103号

贺某某与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搞人谭自豪——————————————————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泌行初字第00103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贺某远,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所在地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华堂,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宁华,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审 判 员  田永伟

代理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