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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委字第00008号

杨寿杰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寿杰,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委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杨寿杰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38092号执行证书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闫 涵执行员  周智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