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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40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欧阳德朋、欧阳清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欧阳德朋,欧阳清基,欧阳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住址: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12号。法定代表人钟泳椿,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宝理,系该行客户部副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欧阳德朋,务农。被告欧阳清基,务农。被告欧阳锋,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被告欧阳德朋、欧阳清基、欧阳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欧阳德朋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56.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郑建华

审 判 员  钟 旻

代理

审判员  张熙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