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沂源县支行。被执行人江秀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作出的(2014)源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蓝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