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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102号

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黄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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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华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俊。

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告黄俊住“襄州区黄龙镇陈桥村一组”的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爱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

书记员  叶长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