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一终字第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明。
委托代理人:周吉川,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志辉,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庆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松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燕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少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保明因与被上诉人辛庆云、胡松华、胡燕琴、廖少华、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吉川、汤志辉,被上诉人辛庆云、胡松华、胡燕琴、廖少华、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飞及廖少华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退还给上诉人赵保明。
审 判 长 徐快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慧
代理
审判员 胡佳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