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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一终字第285号

辛庆云、胡松华等与赵保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保明,辛庆云,胡松华,胡燕琴,廖少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一终字第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明。

委托代理人:周吉川,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志辉,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庆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松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燕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少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保明因与被上诉人辛庆云、胡松华、胡燕琴、廖少华、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吉川、汤志辉,被上诉人辛庆云、胡松华、胡燕琴、廖少华、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飞及廖少华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退还给上诉人赵保明。

审 判 长  徐快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慧

代理

审判员  胡佳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