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涞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韩某某,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廖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公告送达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1990年确立恋爱关系,于199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性格古怪,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在不断的争吵中完全淡化。随着时间的延续,原告发现被告迷上了赌博,对家庭倾注的精力也就更加越来越少。为此原告及其家人曾多次对被告苦劝,要求其戒赌,但被告暗地里却一如既往,甚至变本加厉,开始经常性的彻夜不归。由于被告赌博,致使家中一贫如洗,而且还在外面欠下了大笔的赌债,致使经常有债主上门讨债,原告及其家人的困苦、尴尬生活可想而知。2013年腊月,被告为了逃避债主上门讨债,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综上,原告认为,时至今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廖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某某村委会以及娄村乡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经审查,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1990年确立恋爱关系,于199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赌博的恶习,2013年腊月,被告为了逃避债主上门讨债,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原被告双方现在分居已经接近两年。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于2013年腊月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原告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因被告现在无法联系,次女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请求抚养次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的共同财产,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次女由原告抚养,抚育费暂由原告负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穆俊峰
审 判 员 翟爱红
代理
审判员 苏建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