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峥,男,1958年12月20日生,回族,广西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陆一铭(曾用名:陆日明),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54********。被执行行人柳州市新华电器厂,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陆一铭,该厂厂长。李峥与陆一铭、柳州市新华电器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李峥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一铭、柳州市新华电器厂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峥申请执行陆一铭、柳州市新华电器厂关于(2015)鱼执字第999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陆一铭、柳州市新华电器厂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 豫 江
审判员 龚 明
审判员 谭丽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