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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547号

申请人卢智祥与被执行人徐夏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智祥,徐夏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547号申请执行人卢智祥,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徐夏莎,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卢智祥与被执行人徐夏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卢智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夏莎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土地、车管登记管理部门亦无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目前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夏莎所有座落在建瓯市打锡巷51号B栋603室的房产及杂物间(房产证号:2014043**)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在处置中,变现时间较长,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百度“”